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