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国防事务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事务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