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编制国防建设的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

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

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工作,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

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