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决定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制定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动员、预备役工作;
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