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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发展国防科研生产,为武装力量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维修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适用的军用物资,满足国防需要。 第三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方针。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促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发挥高新技术在武器装备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增加技术储备,研制新型武器装备。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培养和造就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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