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根据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设作战、指挥、通信、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设,保护国防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