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 第二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卫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