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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资料的;

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备战略物资,或者不服从战略物资调用的;

未按照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

拒绝、故意延误军事采购或者提供的军品、服务质量不符合军事采购要求的;

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

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收、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阻挠公民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的;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