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在国防动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国防动员秘密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资料的;
伪造、篡改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资料,或者造成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拒绝或者延误执行相关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拒绝或者延误组织相关单位为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提供支持的;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拒绝或者延误为担负国防勤务的专业保障队伍和公民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的;
对征收、征用的民用资源,拒不登记、出具凭证,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造成严重损坏,以及不按照规定予以返还或者补偿的;
贪污、挪用国防动员经费、物资的;
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