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资料的;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后备兵员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或者未经兵役机关批准离开登记地,或者未按照要求立即返回或者原地待命的;
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担负国防勤务的;
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收、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编造、传播虚假国防动员信息,干扰、破坏国防动员工作秩序或者阻碍从事国防动员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