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因管理不善导致战略储备物资丢失、损坏或者不服从战略物资调用的;
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
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
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阻挠公民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