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十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 第六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