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
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未向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的;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批准离开预备役登记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机关要求及时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点报到的;
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担负国防勤务的;
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干扰、破坏国防动员工作秩序或者阻碍从事国防动员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