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0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第三条 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六条 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第十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第十四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五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第十六条 下列人士逝世,举行哀悼仪式时,其遗体、灵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盖国旗: 第十七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第十八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第十九条 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第二十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国旗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一) 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 (二) 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 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 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 丙、 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 (三) 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 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 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 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 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 长96公分,高64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