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的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受教育者在完成义务教育时应当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