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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与国家发展规划保持衔接,贯彻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大战略任务,将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筹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加强规划间衔接协调。 第二十五条 国家健全国家发展规划与宏观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宏观政策取向,促进财政、货币、产业、科技、价格、就业、消费…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政策,应当符合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方向、区域发展和空间格局优化方向。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实施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加强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监测评估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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