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202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筹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加强规划间衔接协调。

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并按规定适时调整。

国家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级各类规划落实国家发展规划的机制,健全和规范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备案、衔接协调等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保证各级各类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在主要目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风险防控等方面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