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5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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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9日
第二十八条“生产煤矿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采区回采率标准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达标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生产煤矿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采区回采率标准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达标的,责令停止生产。
规章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9日
第二十八条“生产煤矿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采区回采率标准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达标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生产煤矿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采区回采率标准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达标的,责令停止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