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5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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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9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要求,未达到规定回采率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要求,未达到规定回采率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