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5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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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17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8月19日

中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