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三十二条 船舶代理应当在受出境检疫的船舶启航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港务监督机关应当将船舶确定开航的日期和时间尽早通知卫生检疫机关。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三十二条 船舶代理应当在受出境检疫的船舶启航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 港务监督机关应当将船舶确定开航的日期和时间尽早通知卫生检疫机关。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