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八条 持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一)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八条 持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一) 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