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八条 持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一) 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二) 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 船员和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 (四) 货物种类; (五) 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港,以及其他卫生证件。 经卫生检疫机关对上述报告答复同意后,即可进港。 第二十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