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
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卫生法规;
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对入境、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传播人类传染病的动物,实施卫生检疫;
对入境、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
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开展科学实验;
执行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