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三章 卫生检疫机关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卫生检疫机关 第十八条 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卫生检疫机关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