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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卫生检疫机关

第十八条 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卫生检疫机关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 第二十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卫生检疫机关的交通工具在执行任务期间,应当悬挂检疫旗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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