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57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5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行李、货物实施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