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57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5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通航的海港和机场所在地,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进出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