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