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