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