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