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