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 第四十二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