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