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