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