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四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六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