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