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四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七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