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