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销售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