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本条约规定的司法协助包括:
根据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根据海牙《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调查取证;
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以及仲裁裁决;
交换法律资料。
本条约规定的司法协助包括:
根据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根据海牙《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调查取证;
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以及仲裁裁决;
交换法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