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
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有权在与该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获得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
申请获得第一款规定的诉讼费用减免或者法律援助,应当附有由申请人住所或者居所所在地的一方主管机关出具的该人财产状况证明。如果申请人在双方境内均无住所和居所,可以由该人国籍所属的一方的外交或者领事代表机关出具或者确认有关该事项的证明。
负责对诉讼费用减免或者法律援助申请作出决定的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可以要求提供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