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在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时,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直接进行联系。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

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