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四章 法院裁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院裁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认和执行的法律效力 被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在被请求方境内应当与被请求方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