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承认和执行的程序

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应当适用被请求方国内法律规定的程序。

被请求方法院应当仅限于审查裁决是否符合本条约规定的条件,不得对裁决作任何实质性审查。

如果裁决包含可分割的内容并且无法得到全部承认和执行,被请求方法院可以决定仅承认和执行裁决的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