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管辖权

为本条约的目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裁决一方的法院即被视为有管辖权:

在诉讼开始时,被告在该方境内有住所或者居所;

诉讼系因被告在该方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商业活动产生;

被告已经明示接受该方法院的管辖;

被告就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了答辩,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在合同案件中,合同在该方境内签订,或者已经或者应当在该方境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该方境内;

在非合同性质的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或者结果发生在该方境内;

在扶养义务案件中,债权人在诉讼开始时在该方境内有住所或者居所;

作为诉讼标的物的不动产位于该方境内;

在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位于该方境内;

在身份案件中,在诉讼开始时,诉讼当事人在该方境内有住所或者居所。

本条第一款不应影响双方国内法律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为此目的,双方应当在本条约生效后,及时通过本条约第四条规定的联系途径,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本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