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承认和执行的拒绝

对于本条约第二十条第一款列举的裁决,除根据本条约第六条的规定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

根据作出裁决一方的国内法律,该裁决不是终局的或者不具有执行效力;

根据本条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法院无管辖权;

败诉的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得到适当代理;

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受理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提起的诉讼;

该裁决与被请求方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决或者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作出的裁决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