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应附的文件

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申请,应当附有下列文件:

经证明无误的裁决副本;

证明裁决是终局的文件,以及在申请执行时,证明裁决是可以执行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经予以明确说明;

证明已经向败诉方当事人送达裁决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已经得到适当代理的文件;

如果是缺席裁决,证明已经合法传唤缺席的当事人出庭的文件。

申请书和上述裁决及文件,均应当附有经证明无误的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